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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卫生评价
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20-01-08 14:42:47 人气:24 评论:0

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》规定: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,除遵守前款规定外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,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。

检测、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,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劳动者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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